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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全市科技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實施“科教興市”、“自主創新跨越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牽頭擬訂激勵自主創新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二)牽頭擬訂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全市科技發展的戰略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負責《三門峽市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三)提出全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優化科研機構布局。
(四)組織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五)制定推動全市社會公益技術研究及產業發展關鍵和共性技術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關鍵技術攻關;負責全市科技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市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政策,促進和推動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牽頭落實促進高新技術出口的相關政策、措施。
(七)組織擬訂全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范。
(八)負責全市科技基礎能力建設。提出全市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政策建議;負責實施全市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科技服務平臺和企業技術創新科技支撐平臺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科技基本建設。
(九)負責全市科技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全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型科技團隊建設。(十)制定全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計劃;負責全市對外及涉港澳臺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全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培訓等出國審批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指導全市科普工作;負責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監督指導;統籌規劃、指導全市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十二)貫徹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規和政策,管理全市技術市場;管理、指導科技評估工作;協調解決技術貿易糾紛。
(十三)制定全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農村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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